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寨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镇**街道**组,现住金寨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长波,安徽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16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号牌为皖******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将军大道**小区门口与保安发生纠纷,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张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5.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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