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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二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11985********,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延长县**镇镇府党委副书记,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派出所,现住址:陕西省延安市新区**号**单元**号楼**室,于2020年4月25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陕J****1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翟子沟出发,行驶至新区德胜南路与肤施大道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0391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9.6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系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悔罪,是初犯,其所在的社区也证实其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记录,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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