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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泽检二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5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山西省泽州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晋D****6号起亚小轿车,行驶至泽州县巴公炬坤化工厂附近路段时,被正在执行交通执法检查的泽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本案送检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供述等证据。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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