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镇**路**巷**号**室,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2时04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晋E****2小型普通客车沿坪曲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高平市瓦窑头交通执法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张某某血液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9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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