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1〕3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2196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决定,于2021年1月1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5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观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0日19时02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醉酒驾驶浙FD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嘉兴市港区**路**路口南侧时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道路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后张某甲驾车继续行驶,又与巡逻警车发生剐蹭,后其在**路**门口路段处被查获。经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张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1mg/100ml。
经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因突发脑梗死于2021年2月7日死亡。
本院认为,张某甲的上述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张某甲在审查起诉期间因突发脑梗死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某某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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