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14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71********,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0时48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云CJL****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香洲区珠海大道主道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至珠海大桥东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其血样送检,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的乙醇含量为132.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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