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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88********,水电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镇**村**组**号。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29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18时30分许,张某某醉酒后驾驶陕F****0号小型轿车沿汉中市汉台区**镇**村**铁路线北侧旧火车小涵洞外路段由东向西行驶时,该车左前轮跌入道路上缺口内无法移动,致使车辆受损,道路拥堵,一中年男性驾驶二轮电动车与陕F****0号小车碰撞,张某某与该中年男性发生争吵,此时杨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此,张某某又与杨某某争吵继而发生肢体冲突。随后杨某某报警,铺镇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处置。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汉)鉴(理化)字【2019】625号《酒精检验报告》鉴定结论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2.13mg/100ml。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张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劣迹且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不大,综上认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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