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309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河北省沧县**乡**村。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沧县**公路**路段时,被执法民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张某某静脉血中验出乙醇含量为92.07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及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无犯罪前科,具有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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