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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63********,汉族,初中毕业,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住封丘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王村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2021年1月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王村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豫G*****号面包车沿新乡市华兰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新飞大道交叉口等红灯时在车上睡着,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道路监控照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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