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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辰检公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330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辰溪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辰溪县**镇**街**组,住湖南省辰溪县**号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辰溪县中心市场**火锅店饮酒后,驾驶湘******牌照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欲往老城方向去,途经**路时,被正在执勤的辰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民警当场查获。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9.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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