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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邓检二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41290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邓州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5时2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R*****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邓州市人民路一孔桥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94.8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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