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14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6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公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在本市海淀区**小区**门,因不配合疫情期间小区进出措施而与防疫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巡逻民警赶到现场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辱骂、推搡正在执行职务的民警韩某某(男,47岁),致其胸部软组织损伤,经鉴定未构成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随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且到案以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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