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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6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六安市裕安区**镇街道。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先后于2020年4月1日、6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4月30日、7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8日、6月1日、8月12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16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合民一初字第004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高某某欠谭某某本金220万元,需按阶段偿还本息,黄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高某某、黄某某未按调解书履行偿还义务,2013年4月11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黄某某及高某某的财产。2013年5月6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黄某某、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黄某某、高某某拒不执行。2016年10月16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谭某某申请,裁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注册的**加油站(系张某某、黄某某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拍卖,同年11月30日,中石化六安分公司以1100万元竞得**加油站房屋、土地使用权及成品油经营权。2016年12月12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加油站房屋、土地使用权及成品油经营权归中石化六安分公司所有。黄某某收到裁定书后未主动搬迁交付。为拖延、阻碍**加油站清场交付,张某某、黄某某聘请律师以**加油站系张某某个人所有财产为名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诉讼,致使**加油站拍卖后长达两年之久无法执行。2019年5月27日,黄某某、张某某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移交**加油站并已执行完毕。

2019年10月3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侦查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前已自动履行判决、裁定,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减轻、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2020年8月26日,我院召开了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经评议,参会人员均同意对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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