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性,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301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住白城市洮北区**乡**村**社,个体。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5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由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25日退回镇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镇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2019年12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陈某某(另案处理)于2019年3月至7月间,在镇赉县**镇、**镇、**乡、**镇盗窃27台变压器内铜芯和矽钢片,卖给段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部获利。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00197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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