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61980********,汉族,群众,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街道,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花园**栋**房,在梅州市梅江区**工作。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6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叶某某、苟某某(另作处理)等人在梅江区**镇**区**保安亭门口,与向梅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追讨劳务工资并一直纠缠叶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被害人唐某甲、唐某乙等人发生冲突,在双方的争斗过程中,张某某、叶某某将唐某甲、唐某乙打伤。
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唐某甲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唐某乙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梅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已付清唐某甲、唐某乙等人的劳务费合计人民币20万元。
被不起诉人的家属对被害人唐某甲、唐某乙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张某某是初犯,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梅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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