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21********3714,回族,大专文化,达坂城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职工,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乡**村**队**号,现住**乡**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0日0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新A1JQ1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达坂城区X021线(西沟陈麻子村)由南向北行驶至6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达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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