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宽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 ,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公司二手车修理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奋进派出所管内,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小区****室。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吉AF****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宽城区一匡街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亚泰大街路口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41.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浓度检测结果单、照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2.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审讯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认罪态度好,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