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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宽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吉林省桦甸市**镇**村**社。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9年12月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袁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路**号**室,以被害人陈某某动了二人床品、衣物,要报警解决为由,向被害人陈某某索要1600元。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袁某某以被害人陈某某盗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衣物,要报警解决为由,向被害人陈某某索要人民币4400元,被害人陈某某给付4000元,尚欠400元。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传唤到案,现双方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交通银行未出账单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谅解书;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同案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

6.指认现场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初犯、无前科劣迹、全部返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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