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四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犯滥发林木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20年3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4月1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5年11月至12月间,明知其购买的四平市盲童学校树木没有全部经过采伐审批,却授意宋某对其转卖的盲童学校树木进行砍伐,造成超砍了20棵杨树和57棵柳树的事实。经四平市林业局工程师对被砍伐的林木进行鉴定,被超砍的杨树立木蓄积为9.842立方米,柳树的立木蓄积为8.0541立方米,总蓄积为17.8961立方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10月22日,主动至四平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宋某、任某某、王某某、欧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三)书证:1.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2. 张某某身份信息查询单;3.张某某与盲童学校林木砍伐协议;4.四平市铁西区城建局城市树木砍伐审批表及2019年情况说明;5、盲童学校会议记录及财务收据;6、四平市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杨某某宋某指认笔录。
(四) 鉴定意见:四平市林业局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其案发后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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