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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经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2000********,汉族,案发前系南昌**学院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大院中区****号,现住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学院****室。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凌晨,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港东大街凯丰大厦6楼海伦斯小酒馆吧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趁无人注意将被害人肖某某放在吧台充电的iphone8PLUS手机一部盗走。随后肖某某报警,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蛟桥派出所侦查人员接到报警后来到现场,将张某某带回调查。经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3124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盗的手机已发还,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无前科,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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