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凌晨,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港东大街凯丰大厦6楼海伦斯小酒馆吧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趁无人注意将被害人肖某某放在吧台充电的iphone8PLUS手机一部盗走。随后肖某某报警,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蛟桥派出所侦查人员接到报警后来到现场,将张某某带回调查。经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3124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盗的手机已发还,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无前科,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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