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覃检公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罗定市,身份证号码4453811997********,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号。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窝藏罪,经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凌晨,谭某某和吴某在广西贵港市盗窃柴油被公安机关追捕。同日5时许谭某某藏匿在贵港市港南区**镇附近并联系张某某前来接应自己逃跑,随后张某某叫上黄某某与其一起从广东罗定县前往接应谭某某。但尚未接应到谭某某、吴某两人,即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后在张某某的带领下,侦查人员在贵港市港南区**镇附近当场抓获谭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一般立功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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