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4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泰来县,住黑龙江省泰来县**乡**村,农民。因涉嫌诈骗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9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8年间,明知自己在吉林省购买农机车不能享受国家直补的情况下,通过泰来县居民王某某(不起诉)介绍,找到镇赉籍居民石某某以顶名的方式购买一台农机车,骗取国家农机补贴资金12300元。案发后,退还全部补贴款。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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