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1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住****。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被害人朱某某在义乌市江东街道五爱小区,被电信诈骗分子以购买周杰伦演唱会门票的事由骗走人民币5724元。当天,该笔人民币5724元经由张某乙、李某某(均另案处理)微信账户,进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微信账户,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明知是赃款,仍将钱转账给裴某某(另案处理)。
2019年10月18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到黑龙江省**阿城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退出赃款人民币5724元。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自动投案,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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