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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爱,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县**乡**小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保证金一万元。同年11月15日被**县公安局没收保证金一万元,由保证人张某英提供担保。2018年2月27日被**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0月9日被**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爱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正月,章某水伙同彭某铿(不起诉)在被不起诉人张某爱(彭某铿的亲戚)家利用改装过的宝盒在赌博中作弊。做庄的人在散场时会给场地费给张某爱。正月初一至初五期间,彭某铿、彭某芳等人给了张某爱二、三千元场地费。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非赌场的组织者、管理者,仅被动提供场地供他人赌博,提供的时间较短,获利较少,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爱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经本院决定对张某爱不起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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