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1984********,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住内乡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7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豫R*****、豫R***挂号重型半挂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内乡县龙源路与工业路交叉口路段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内乡县公安局法医部门鉴定,王某某系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案发后,保险公司赔付王某某家属565000元,张某某赔偿王某某家属5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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