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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梨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49********,汉族,无文化,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自家院内设立粘网一张。2020年9月2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2. 证人证言;

3. 物证;

4. 书证;

5. 现场勘查图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粘网应当予以没收。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梨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张秀珍,女,1949年9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4909214785,汉族,无文化,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郭家店镇小泉眼村七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秀珍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被不起诉人张秀珍在自家院内设立粘网一张。2020年9月2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不起诉人张秀珍供述与辩解; 

2. 证人证言; 

3. 物证; 

4. 书证; 

5. 现场勘查图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秀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秀珍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秀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被不起诉人张秀珍的粘网应当予以没收。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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