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铁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81981********,汉族,大学专科,系安康****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住旬阳县*区**巷**号***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旬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旬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至17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及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为建种猪繁育基地养殖场,雇请工人在旬阳县**镇**村*组(小地名:***)开挖平整林地,采伐松树15株(蓄积量0.282立方米),擅自改变林地用途7.55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