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竞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区,住保定市**区**村副***号。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3月12日因寻衅滋事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 月11 日因寻衅滋事罪被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于2019年9月11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0月15日至2019年11月14日、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案件审查期限两次(自2019 年10 月9 日至2019 年 10月 25日, 2020 年2月14 日至2020 年 2月 29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9日20时许,位于保定市**区***路的陈氏大虾饭店发生纠纷发生,顾客刘某某怀疑羊肉菜品有问题,就用餐具砸了餐桌的桌面,饭店负责人赵某某以为这桌顾客中有**村的村民,就给住在**村妹妹打电话,想让**村的亲戚来处理,赵某某同时也拨打了报警电话。保定市竞秀区公安分局颉庄派出所民警李超、辅警范子豪先抵达陈氏大虾饭店出警调查,赵某某的妹夫张某某、张某某随后抵达。在民警处置过程中,刘某某突然把餐桌上的羊肉扔向赵某某头、面部,张某某拿起餐桌上的玻璃餐具砸向刘某某的头、面部,餐具当即破碎,崩溅的碎片伤及民警李超的口腔及牙齿、辅警范子豪的面部,被打的刘某某又对饭店内设施进行破坏。张某某打完人就跑,两名出警人员追上张立生,将其又带回了饭店。张某某立即拉拽住民警,在一定时间空间内限制了民警活动范围,控制张某某的辅警随即又来帮助民警处置张某某,将张某某带离后,先前打人的张某某又上前用胳膊搂抱住辅警的头、颈部,使得张某某挣脱。张某某搂抱的动作,造成辅警的耳朵、鼻子受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刘伟朋头皮血肿,属轻微伤;颉庄派出所民警李超面部软组织创,属轻微伤,牙齿缺损,属轻微伤; 颉庄派出所辅警范子豪面部、鼻部挫伤,属轻微伤。该局已经对刘伟朋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对张某某、张某某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对张某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破案后,张某某的亲属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张立生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建议对张某某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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