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一部刑不诉〔2020〕16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1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现住河南省商丘市**路**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拖欠其注册成立的商丘市睢阳区**餐饮店“**店”18名员工共59301元的劳动报酬,经商丘市睢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限期整改指令后,张某某扔拒不支付拖欠员工的劳动报酬。案发后,张某某家属已将拖欠工资全额支付,并取得全部员工谅解。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已全部支付劳动报酬,得到全部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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