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辰检公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辰溪县**镇**村**组,现租住辰溪县**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1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辰溪县**街一饭店喝酒后,驾驶湘******小轿车准备回***家中,途径*********门口时,被正在执勤的交通管理中心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7.7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张某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故本院认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