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0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住某某镇某某村某街**号,无业,于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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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移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2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6日23时46分,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五菱牌晋D****6小型汽车行驶至东大街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山西屯留县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某提取静脉血液进行血液乙醇含量鉴定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6.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鉴定意见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6.99mg/100ml,未造成其他损坏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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