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8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住长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治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雪亮 山西晶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力,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2时40分许,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晋D****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延安中路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1.88mg/100ml。
张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违法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血液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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