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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_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盂检刑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17日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张某乙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盂县****村山上多次盗挖暴马丁香树,并以每株6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被不起诉人张某甲。2019年4月18日,张某乙组织人员在盂县****村山上盗挖暴马丁香树,后张某乙将所盗暴马丁香树销售给张某甲。张某甲在明知暴马丁香树为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以每株6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予以收购。

经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鉴定:2019年3月到4月,盂县****村被挖树木现存14株均为暴马丁香树,总蓄积1.7918立方米,总价值18700元;2019年4月18日盂县****村被盗挖树木现存的13株均为暴马丁香树,总蓄积0.974立方米,总价值15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指认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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