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盗窃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19〕73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8********,汉族,硕士研究生,案发前系**设计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本市海淀区北京林业大学第二教学楼106教室内,趁被害人郭某某(女,20岁)离开之际,窃取其放在桌子抽屉内的苹果牌MR7J2CH\A型ipad一台,经认定价值人民币3116元。现涉案物品已起获并发还。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于2019年10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涉案物品已经起获发还,未给被害人造成严重损失,且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系初犯、偶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