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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树俊)(公开版)_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3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古浪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住古浪县****居委会****2019年11月11日因非法侵入住宅被古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古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7日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银万帮,甘肃万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古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告知了其诉讼权利义务,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甘H*****号小型轿车从古浪县**镇**家属院出来后沿**镇**路由南向北行驶,发现交警查车后,将车辆驶入**镇**巷道内,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办案民警现场对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值为173mg/100ml。办案民警遂依法将张某某带至古浪县中医医院提取了静脉血样,并及时送检。2020年4月26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张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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