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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欣)(公开版)_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403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号,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9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晚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皖C**”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在怀远县荆山镇境内沿卞和路自南向北行至涡河四桥南段处,被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供述及辩解;

4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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