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149号
被不起诉人张X,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3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X驾驶豫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XX市XX区X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XX南门XX酒店门口处时与人发生争执,被前来处警的民警查获。
经鉴定:张X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6.82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X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于2020年9月9日到案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张X的供述;2.证人王X、孙XX、李XX的证言;3.检验报告;4.辨认笔录;5.常住人口信息表、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酒后驾驶机动车信息查询情况、指认照片、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指认车辆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被不起诉人身份及前科情况查询表、酒精测试仪结果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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