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濉检检一刑不诉〔2020〕69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人,住濉溪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21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面包车沿濉溪县临涣镇淮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行经临涣镇淮海路灯塔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鉴定,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86.5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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