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安徽省怀远县**镇**村**队**号。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两次(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3日、2020年5月29日至2020年6月12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19日、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6时30分许,张某乙(另案处理)驾驶“皖******”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怀远县榴城镇境内沿禹都大道自东向西行至怀远二院南侧路段,与穿越中间绿化带自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路某某发生碰撞,致路某某向南抛出跌落翻滚于路面时与沿北侧中间车道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驾驶的“皖******”号“思威”牌小型客车发生碰刮,造成路某某受伤后送经怀远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后张某乙驾车逃逸,张某甲下车在现场停留也驾车逃逸。经怀远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乙、张某甲共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路某某珍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后张某甲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6月10日张某甲与被害人路某某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张某甲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鉴于犯罪情节轻微,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路某某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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