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22XXXXXXXX001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XX县XXX路XX号,住址:XX县XX小区XX号X单元XXX室,无前科。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鄯善县公安局决定,被鄯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鄯善县公安局决定,被鄯善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2019年11月28日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鄯善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鄯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鄯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5月,犯罪嫌疑人叶某某为索要放贷欠款,纠集犯罪嫌疑人吉某、张某某来到债务人金某的平房(位于XX县X镇XX驾考旁的住宅),犯罪嫌疑人叶某某持小木棍击打债务人金某的背部,并推搡、搂脖、撕扯被害人金某,与此同时,犯罪嫌疑人吉某推搡债务人金某的妻子,逼迫其偿还债务。
2、2016年3月,犯罪嫌疑人叶某某为索要放贷欠款,纠集犯罪嫌疑人吉某、张某某来到被害人加某某的家中(位于XX县XXXXX小区XX号楼X单元经XXX室),犯罪嫌疑人叶某某强行拿走被害人加某某沙发底下的2000余元现金。
3、2016年3月,犯罪嫌疑人叶某某为索要放贷欠款,指使犯罪嫌疑人吉某、张某某在被害人陈某甲的鄯善县明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门口,使用喷漆罐喷写“欠账还钱”字样,逼迫其偿还债务。
4、2016年6月,犯罪嫌疑人叶某某为索要放贷欠款,指使犯罪嫌疑人吉某、张某某到被害人陈某乙家中(位于XX县XX路XX小区X单元XXX室),犯罪嫌疑人吉某催促被害人陈某乙还钱,称“如不还钱,今天就不走了”。在被害人陈某乙极不情愿的情况下,滞留被害人陈某乙家中长达七个多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相关书证:报案材料、接处警记录、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陶某某、袁某、丁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金某、加某某、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叶某某、吉某、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照片;6、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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