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务工,住河北省霸州市**乡**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19年3月8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 12月19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冀R*****轻型普通货车沿固雄线由北向南行驶至31公里800 米(固安县马庄镇**村口)处时与行人李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李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固安县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张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积极抢救伤者,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如实供述自已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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