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检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3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河津市**乡**村,住山西省河津市**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河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22时30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晋M****3白色起亚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河津市新耿街与莲池路十字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抓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6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崔瑞军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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