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81********,*族,**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区***街道**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车牌号鲁******)行驶至济宁市**路***桥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从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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