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无,绰号无,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31979********,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北路**小区**楼**门**号,唐山市*丙园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19年4月12日经玉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执行;2019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为唐山市*丙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园艺”)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责人。2014年4月份,为在唐山市开平区中兴道东段绿化工程施工招投标过程中中标,张某甲向张某乙、郑某某、马某某借用*乙园林公司、*丁园林公司、*甲园林公司的资质,并商定由*丙园艺替*乙、*丁公司各出18万保证金,无论该四公司哪个公司中标,均由*丙园艺承接工程的具体施工。期间,参与投标公司的标书金额报价部分提前进行商定,投标函全部由张某甲联系制作,费用由*丙园艺实际负担。该工程的预算控制价为9152007.34元,*丙园艺以9001522.84元中标。
马某某为*甲园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责人。2014年4月份,为在唐山市城市外环线绿化景观提升工程三标段工程施工招投标中中标,其向郑某某、商某某分别借用*乙园林公司和*丙园艺的资质。商某某请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同意后,将*丙园艺的资质借予*甲园林公司使用。期间,参与投标公司的标书金额报价部分提前进行了商定,投标保函全部由马某某联系制作,费用由*甲园林公司实际负担。该工程的预算控制价为7276559元,*甲园林公司以7265824.08元中标。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无证据证实其与他人串通投标的行为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属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且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张爱不起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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