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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生红)(公开版)_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11975********,汉族,小学,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县,临夏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甘N57315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临夏市庆胜东路时,被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87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有以下情节:1、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2、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101.87mg/100ml;3、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与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认罪、悔罪表现;4、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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