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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磊)(公开版)_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919X,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住河南省鹿邑县**镇**行政村**33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驾驶豫P****7号哈佛牌小型普通客车,沿10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到商丘市睢阳区宋集镇街上时,将由东向西步行横过道路的吴某粉撞伤,造成吴某粉医治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认定:张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粉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犯罪嫌疑人张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真诚认罪、悔罪,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尽到安全谨慎驾驶的义务,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嫌疑人张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真诚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相对不起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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