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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礼)(公开版)_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永检二部刑不诉〔2021〕30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号码5002421994********,汉族,初中肄业,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1年1月26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2月26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浙C******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水泥搅拌车)由温州市鹿城区**往**街道方向行驶。11时58分许行至永嘉县**街道**大桥辅道(东)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时碰撞被害人曾某某驾驶的防盗备案号为“温州******”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立即报警并拨打120,后先随救护车将被害人曾某某送医院救治,曾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曾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曾某某系多脏器伤致大失血而死亡。经技术鉴定,防盗备案号为“温州******”的二轮电动车,转向系统各机件技术状况正常,未发现机械故障和安全隐患;C******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转向系统技术状况正常,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技术要求。

2020年12月1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就事故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某一次性支付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6万元(已支付),其余由保险公司支付(三责150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不起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2021年1月19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以上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人口信息材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材料、酒安6000测试结果单、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赔偿凭证、谅解书、驾驶人及机动车查询材料、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强制措施凭证、家庭关系材料、案发现场照片,违法犯罪查询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察笔录。

6、试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嘉县人民检察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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