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刑不诉〔2019〕2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永济市,现住永济市**镇**村**组,个体经营。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平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晋M****2的小型汽车行驶至209国道939KM+100M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山西省运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5.3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查获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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