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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翔)(公开版)_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安徽省淮上区**镇**村**巷**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1时6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在怀远县**镇***桥北侧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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