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泊头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2197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泊头市富镇**街**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泊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6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泊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牌机动车行驶至**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扣,经鉴定,在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5.12mg/100ml,其行为属于醉酒后危险驾驶。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其驾车未发生事故,且血液中酒精成分含量为95.12mg/100ml,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其无前科劣迹,且无其他从重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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